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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在种业科研和创业热土中成长的三亚“南繁硅谷”******

  (二十大时光)探访在种业科研和创业热土中成长的三亚“南繁硅谷”

  中新网三亚10月23日电 题:探访在种业科研和创业热土中成长的三亚“南繁硅谷”

  记者 王晓斌 李宇凡

  晚秋的三亚,午间阳光依然炙热。在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由太阳能电池板提供能源,生态监测系统、物联网虫情信息采集系统不间断工作。

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田间地头的仪器设备林立。 王晓斌 摄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田间地头的仪器设备林立。 王晓斌 摄

  当地村民口中,坝头南繁基地有一个简短的名字——“三千斤”。上周,“三千斤”迎来又一次测产,晚造水稻平均亩产671.6公斤。加上早造水稻平均亩产910.0公斤,双季稻亩产超过了1500公斤。

彭军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实验室里工作。为了提高利用率,科技城搭建了一个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王晓斌 摄彭军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实验室里工作。为了提高利用率,科技城搭建了一个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王晓斌 摄

  “‘水稻双季亩产三千斤’是袁隆平院士生前力推的项目,目的是通过可推广的技术措施,挖掘和展现水稻的高产潜能。”海南大学三亚南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杨小锋说,基地连续两年达成双季亩产三千斤目标,意味着袁老生前安排的最后一个实验项目圆满完成。

  “除了开展‘三千斤’项目,基地还为中国农业大学(下称“中国农大”)、南京农业大学等十多家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他们每年入秋来这里开展水稻、玉米、大豆、牧草等南繁工作。”杨小锋说,水稻收割完成后,“三千斤”将为冬春季节的南繁育种做准备。

隆平生物研发的“隆平”系列产品与其他品种的对照。 王晓斌 摄隆平生物研发的“隆平”系列产品与其他品种的对照。 王晓斌 摄

  海南冬春时节的光热条件适合农作物加代育种。每年全国各地秋收后,近30个省份800多家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的数以万计农业科技专家,来海南从事南繁育种制种工作。南繁基地由此被称为中国新品种选育的“孵化器”和“加速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调节库”和种子质量天然的“鉴定室”。

  “山东秋收完来三亚下种,到来年4月收获两季后,再回到山东继续播种。”邓伟强是登海种业南繁“打前站”工作负责人。今年因为三亚降雨等因素,玉米播种延迟,为抢回时间,邓伟强和同事们用“洗苗”的方式,将五、六百个品种的玉米秧苗“洗”到了苗床。

10月北方一些地区玉米秋收时,海南三亚南繁地里的玉米处于苗期阶段。 王晓斌 摄10月北方一些地区玉米秋收时,海南三亚南繁地里的玉米处于苗期阶段。 王晓斌 摄

  几十年候鸟般的南繁工作,邓伟强等南繁人积累了充分的经验来应对台风、旱涝、寒潮等天气状况,也亲历南繁生活条件、育种方法的巨大改变。“早年翻地整地找不到车,我们从山东托运几台农机车来。现在一个电话,立马人车就到地里。”邓伟强说,过去靠扩大面积多种材料来选育良种,现在团队利用玉米单倍体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技术手段,大大提升了育种效率。

  近年来,乘着自由贸易港建设东风,围绕粮食稳产高产、种业突破创新,海南加快南繁科研配套服务区建设,构建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服务全国的“育繁推服”种业全链条。

为抢回降雨等因素延误的时间,海南三亚,南繁人用“洗苗”的方式,将玉米秧苗“洗”到了苗床。 王晓斌 摄为抢回降雨等因素延误的时间,海南三亚,南繁人用“洗苗”的方式,将玉米秧苗“洗”到了苗床。 王晓斌 摄

  以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核心,“南繁硅谷”在海南轮廓初现。

  当前,中国种业由表型选择时代朝分子育种时代、设计育种时代迈进,崖州湾科技城诞生的首批企业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简称“隆平生物”)争做领军者。

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收割完水稻后,这片田地将为新一轮冬春南繁季做准备。 王晓斌 摄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收割完水稻后,这片田地将为新一轮冬春南繁季做准备。 王晓斌 摄

  “我们使用手机时,手指划划点点很简单,背后的芯片设计制造却是极为复杂。现代育种手段也是一样。”隆平生物总经理吕玉平介绍,秉承袁老“奋斗不息,创新不止”的教诲,该公司聚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进行精准生物育种及植物合成生物学产品研发。目前已建成分子生物学、遗传转化、性状分析及一年四代回交等研发技术平台。

  借助自建的研发平台,该公司在玉米生物育种等方面取得诸多进展,获得了20余项专利。“我们的技术突破瓶颈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梯队。”吕玉平说,市场对此报以认可,“从三年前的一千万元初始创业资金开始,公司完成多轮融资,引进了多个战略股东,目前估值逾30亿元。”

隆平生物的一间实验室里,科研人员在头顶的白板上画了一对兔耳,使严肃的科研工作变得俏皮而温馨。 王晓斌 摄隆平生物的一间实验室里,科研人员在头顶的白板上画了一对兔耳,使严肃的科研工作变得俏皮而温馨。 王晓斌 摄

  崖州湾科技城成为种业科研和创业的热土。以隆平生物为代表,三年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有300多家农业企业入驻园区。同步纷纷入驻的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企业提供了亟需的人才和科技支撑。

  从候鸟般开展南繁工作到常驻三亚,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南繁研究院院长、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副主任彭军见证并参与该院两年多来的实体化建设,成果包括农业农村部基因编辑创新利用重点实验室(海南)揭牌成立,国家野生稻种质资源圃一期基本建成,中国农科院南繁研究院“作物表型组学研究”“野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9个创新团队入驻。

建设中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摄于2022年4月)。 吕超 摄建设中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摄于2022年4月)。 吕超 摄

  “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作为一名农业科技工作者,我感到莫大的鼓舞和鞭策。”彭军说,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正是崖州湾科研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朝着这个方向,海南省协同全国20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崖州湾科技城搭建种子实验室,协同攻关种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目前,有26个院士团队落地科技城开展科研工作,园区在培硕、博研究生2千多名。

  中国农大三亚研究院博士孙茜是其中之一。在今年6月举办的2022年首届“崖州湾杯”科技创新大赛上,孙茜带领一个跨学校、跨专业、跨研究领域的团队,凭借“基因工程改造玉米蛋白质”项目夺得大赛一等奖。孙茜表示,团队获奖离不开该院引导资金项目和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揭榜挂帅”项目的资金支持,离不开崖州湾科技城提供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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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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